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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养母从福利院收养六年后,2014年底,养母再嫁,时年12岁的唐鑫龙,户口从福利院直接迁到继父名下。户口本显示,唐鑫龙系户主“养子”。
2014年唐鑫龙户口迁入唐某户下,显示与户主关系为“养子”。
更重要的是,
后来,因在拆迁安置中被归类为“再婚配偶随迁子女”,唐鑫龙只能享受成本价安置。同样70平方米的安置房,相比婚生子,他要多掏6倍的钱。
唐鑫龙坚持认为“法律上养子和婚生子并无区别”。2025年2月,他将郑州市郑东新区圃田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圃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告上法庭。3月27日,该案在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需要注意的是,
针对该案件,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陈卓律师分析指出,唐鑫龙和其养母的丈夫间,存在被抚养教育关系。结合多 富拓外汇开户 种实际情况,从农村习俗角度看,具备解释为村集体已认可唐鑫龙为养子。因此,相关安置待遇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反过来看,
养子被按照“随迁子女”安置
必须指出的是,
盖有“郑州市民政局收养登记专用章”的《收养登记证》显示,2008年10月27日,45岁的李某(化名)从郑州市儿童福利院收养了6岁的唐鑫龙。
EX外汇专家观点:
“我是小时候养母捡的,后来去福利院办的收养手续。”唐鑫龙告诉澎湃新闻,养母是四川资阳人,收养他时是已婚,后来,养母和前夫离婚。经媒人介绍,2014年9月30日,养母和圃田乡村民、初婚的唐某登记结婚。2014年12月,养母的户口迁 EC外汇官网 到唐某名下。当月,12岁的唐鑫龙户口也从福利院直接迁到唐某的户口。
但实际上,
户口本显示,唐鑫龙曾用名“李鑫龙”,与户主唐某的关系为“养子”。“我以前随养母的姓,养母再婚后,就改名跟了养父的姓。”唐鑫龙说。
唐某所在村2015年进行拆迁,其住宅被回购,2018年回迁安置方案出炉。
唐某一家当时被征迁的房屋
从某种意义上讲,
2018年7月,圃田乡党政办印发《圃田乡回迁安置工作方案》。一个月后,“圃田乡圃田社区回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上述《工作方案》,制定出台《圃田社区回迁安置实施细则》。不过,无论《工作方案》还是《实施细则》,都未涉及唐鑫龙这类“养子”。
简而言之,
缘于一些个性拆迁安置状况迟迟得不到排除,2024年,《圃田社区回迁安置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出台,对一些情况作了多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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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针对“结婚配偶”这块,有一条为:双方符合婚姻政策,男方初婚、女方再婚的,再婚配偶随迁子女只认定一人按成本价安置,其他随迁人员不予安置。至此,唐鑫龙被认定为“再婚配偶随迁子女”。
根据政策,唐鑫龙的养父母可享正常安置政策,即每人缴纳4.1万元,每人可获安置居民用房70平方米(实际安置面积超出的,超出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而同样面积的用房,唐鑫龙需按成本价缴纳28万元。
EX外汇财经新闻:
“我是养子,养子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一样。”唐鑫龙坚持认为,自己应和其他村民的婚生子一样,享受正常安置政策,而非成本价购房。
不可忽视的是,
起诉乡政府,法院尚未宣判
然而,
唐鑫龙称,因养父母拿不出多余的钱,就只交钱用掉了夫妻俩的安置指标。此后,养父多次为他的安置政策状况找社区、乡里反映。
换个角度来看,
“领导总是说属于个性状况,等开会研究,状况迟迟未排除。”唐鑫龙说,他认为《圃田社区回迁安置实施细则补充条款》不合法。
换个角度来看,
2025年1月,养父去世。2月,唐鑫龙将圃田乡政府、第三人圃田社区居委会告上法庭。3月27日下午,案件在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圃田乡政府答辩称,案涉回迁安置《实施细则》及其《补充条款》是结合圃田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讨论认可后,并将结果公示。两份文件均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程序合规合法,信息合法有效,对全体征迁项目内集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因此,唐鑫龙认为《补充条款》无效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按照政策,唐鑫龙只能享受按成本价安置。
容易被误解的是,
2017年3月,唐鑫龙的养父母获发由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圃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此后,圃田乡政府一直向唐鑫龙的养父、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补助。
据业内人士透露,
圃田乡政府答辩称,根据《实施细则》中独生子女安置办法“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享受正常安置待遇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经计生部门审核后多享受一人份安置房”,该项对多享受一人份安置房设定的是三个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唐鑫龙只能享受按成本价安置,并不符合享受正常安置待遇的政策,因此无法多享受一人份安置房。
EX外汇专家观点:
圃田社区居委会答辩称,认同圃田乡政府的答辩意见。
据报道,
唐鑫龙养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有分析指出,
唐鑫龙在庭审中指出,户口本显示自己是养子,且是独生子,自己应该享有与婚生子相同的权利。《郑州市郑东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也证明自己是圃田乡圃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成员,享有股东权利,自己属于圃田社区居民,应当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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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在证据质证阶段,圃田乡政府称,前述《股权证》是2020年7月发证的,此时回迁安置已基本完成,与本案无关。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
庭审中,唐鑫龙对被告提交的一些证据提出了质疑,包括制定《补充条款》的会议照片。其指出,2024年9月21日召开了社区事务专题会议,记录显示7人出席,记录员1人,但会议照片显示共6人参会,记录与照片不符。
通常情况下,
律师:相关安置待遇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EX外汇专家观点:
6月15日,圃田社区居委会主任刘金合向澎湃新闻表示,唐鑫龙已经起诉到法院,法院也已经开过庭,就等法院判决。对其他状况,其不接受采访。
来自EX外汇官网:
曾代表圃田乡政府出庭应诉的副科级干部李海亮向澎湃新闻表示,唐鑫龙是其养母办的收养手续,除唐鑫龙外,其他“随迁子女”都是再婚配偶的亲生子,既然养子和亲生子的法律定位一样,唐鑫龙就应和其他“再婚配偶随迁子女”一样,按照政策享受成本价安置。对于是否认可唐鑫龙和唐某的养子关系,其未直接回应。
EX外汇认为:
唐鑫龙则质疑:其他“再婚配偶随迁子女”和他情况不同,“至少,他们在户口本上和户主的关系不是养子”。
需要注意的是,
对于该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陈卓律师指出,唐鑫龙是否能享受正常安置补偿待遇,关键在于,唐鑫龙能否被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所谓“再婚配偶随迁子女”等政策条款是否合法合理。
其指出,成员资格本质是一种成员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
根据公开数据显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第11条以及现行司法实践中,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标准归纳为三要件:户口、义务、以集体生产资料为基本生存保障。而对于继子女的成员资格,除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村规民约,还应考虑农村风俗习惯。本案中,应重点考虑唐鑫龙与其继父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不应以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容易否定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身份联系。
根据公开数据显示,
陈卓指出,从法律规范角度看,唐鑫龙系唐某继子。但因存在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可被认定为养子。结合唐鑫龙9岁即与继父共同生活,随继父改姓,继父膝下无其他子女、村集体于唐鑫龙12岁时即将其户口迁入,后还为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等现实情况,从农村习俗角度来看,具备解释为村集体实际将唐鑫龙视作唐某养子。因此,相关安置待遇的合理性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