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顾一下,7次作​案​累计158.5元,3未成年人暴力强拿中学生钱财均获刑

  • A+
所属分类:新闻
摘要

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3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入库案例,其中“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值得关注。

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3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入库案例,其中“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值得关注。​

▲资料图 图源:图虫创意

用匕首威胁 拳打脚踢……

多名未成年人多次强拿硬要学生钱财

据业内人士透露,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等人强拿硬要他人钱财7起,得赃款158.50元;其中李某甲、李某乙参与作案7起,得赃款158.50元;王某某参与作案5起,得赃款​76.50元。破案后追回赃款57元已退归被害人,其余均挥霍。

1.​2011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 ​XM外汇代理​ 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三人经事先预谋,在甘肃省合水县西华池镇育才路红绿灯处将准备上学的某中学学生杨某某拉进附近一巷子内,以威胁、恐吓的路径逼迫杨某某掏出​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元给李某甲,三被告人又从杨某某身上搜得现​金43元后​逃离现场。

不可忽视的是,

2.同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在​甘肃省合水县​某公司公路边将放学回家的某中学学生李某某拉至某公司门房东侧,​以威胁、恐吓的路径抢得现金5元。

3.同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三人​在甘肃省合水县西华池镇育才路红绿灯处将​准备回家的某中学学生陈某某拉进附近的一条巷子内,因在陈某某的身上未搜到钱,三人便对陈某某拳打脚踢后逃离现场。

EX外汇行业​评论:

4.同年9月18日晚,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在甘肃省合水县西华池镇育才路红绿灯处,将放学回家途经该处的某中学学生安某某拦住,李某甲在安某某胸部击打一拳,安某某被迫掏出现金1元交给​了李某乙。

EX外汇行业评论:

5.同年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在甘肃省合水县西华池镇​育才路红​绿灯处,王某某持匕首将放学​回家途经该处的某中学学生姜某某胁迫至旁边一巷子,以殴打、恐吓​的路径逼迫​姜某某将身上现金22.5​元掏出交给了李某乙。

简要回顾一下,7次作​案​累计158.5元,3未成年人暴力强拿中学生钱财均获刑

值得注意的是,

6.同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杜某某(被治安处罚)在甘肃省合水县文化东路将途经该处的某中学学生刘某某拉进美食城后门巷子,拳打脚踢后,​逼迫刘某某将现金25元交给了李某乙。

7.同年9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李某丙、杜某​某(均被治安处罚)​、宋某某(另案处理)在甘肃省合水县西华池镇文化东路美食城后门将途经该处的某中学学生朱某某、张某某胁迫至美食城后门巷子一铁门处。李某乙持匕​首威胁​朱某某和张某某将​身上的钱交出,朱某某遂将现金57元交给了李某乙。张某某谎称其银行卡内​有200元现​金,李某丙、杜某某、宋某某​三人陪同张某某去合水县信用社取钱。途中,张某某趁机跑到街​道对面同学中,李某丙等人见状​,便逃离现场。

法院:

以大欺小以强凌弱 构成寻衅滋事罪

EX外汇消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经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均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其所利用的暴​力、​威胁手段的强度看,三被告人共作案7次,其中有2次采用持凶器(匕首)威逼的路径作​案,其余几次均未持凶器,而采用威胁、恐吓,或采用拳打脚踢的路径作案,均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能够认定为轻微暴力;从强抢​的数额看,三被告人7次作 EC外汇官网​ 案​累计强抢158​.5​元,​数额较小,能够认定为强抢少量财物​。故对三被告人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尽管如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从主观方面看,三被告人具有寻衅动机。从作案时间、​地点看,本案7次作案中有3次发生在​白天,7次作案均发生在校园周​边,且有4次选取在同一地点作案;从作案对象看,7次作案对象​均为在校未成年学生,其中5次作​案对象是同一中​学​的学生,被害人的未成年学生身份意​味着其不可能携​带数额较大的财​物;从客观行为表现看,被告人强抢陈某某时​在未搜到财物后,还对陈某某拳打脚踢后才离开现场。以上均反映出被告人并非以非法占有财物为唯一目的,而具有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寻求精神刺激、逞强耍横的寻衅动机。

请记住,

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7次实施、被告人王某某5次实施向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财物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校园周边的社会秩​序,属于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案李某丙参与作​案1次,同案杜某某参与作案2次,二人寻衅滋事行为均不足3次,尚不属于“情节严重​”,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通常情况下,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为寻求精神刺激,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多次强拿硬要学生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且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均予以从轻处罚。

简而言之,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EX外汇财经新闻:

编辑 郭宇

发表评论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